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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修订版好在哪儿
    来源:深圳市辰信会计代理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1241次   返回----点击下载资料
    一、大力提升开办企业便利度

    聚焦市场准入环节集中发力,通过“减事项、减材料、免登记”,多措并举释放市场活力和创造力,推动深圳市开办企业便利化水平不断提升。

    一是减少了商事登记、备案事项。商事登记事项删除了“出资总额”“营业期限”两项,将登记事项由原来的七项减少为“名称”“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类型”“负责人”“投资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五项;商事备案事项删除了“清算组成员及负责人”“商事主体特区外子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登记情况”两项,减少为“章程或者协议”“经营范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三项内容。

    二是减少设立登记提交的材料。《若干规定》规定需要提交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信息材料”“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成员的任职文件”三项材料因已改为申报制而无需提交。

    三是实施个体工商户自愿登记制度。自然人自主创业,实现自我雇佣是解决就业问题的重要途径之一。为鼓励自然人灵活创业就业,本次修订明确自然人从事依法无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经营活动的,直接办理税务登记即可从事商事经营活动,不视为无照经营。

    (二)完善商事主体退出机制

    解决企业退出难问题,对于深圳市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既可以释放市场经营资源,为新生企业创造发展空间,也可以净化市场环境,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一是创设除名制度。规定对商事主体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满两年,且近两年未申报纳税的,商事登记机关可以将其除名,商事主体被除名后主体仍然存续,仍需办理清算、注销手续;

    二是创设依职权注销制度。对“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依法被责令关闭”“依法被撤销设立登记”或者“依法被除名”的商事主体六个月内仍未办理申请注销登记的,商事登记机关可以依职权将其注销,该商事主体资格消灭。

    三是允许特殊情形代位注销。本次修订创设性地允许代位注销,规定因商事主体已经注销导致其分支机构或者其出资的企业无法办理相关登记的,可以由该已经注销商事主体的继受主体或者投资主体代为办理;因非商事主体已经撤销或者注销导致其管理或者出资的企业无法办理相关登记的,可以由该已撤销或者注销非商事主体的继受主体或者上级主管单位代为办理。

    (三)推进港澳企业跨境经营便利化

    为推动粤港澳大湾区营商环境一体化发展,推动粤港澳企业资格互认互通,便利港澳企业来深开展经营活动,允许港澳企业在深圳经济特区直接办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并办理银行开户、税务、海关、外汇账户和审批等事项;并将港澳企业在深圳经济特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范围,全面放开为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生产经营活动,在更大范围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
    深圳特区商事登记

    (四)深入优化企业创业环境


    全力帮助企业降低经营成本,打造创新创业良好环境。深圳已是有名的“创业之都”,存在很多欣欣向荣的中小微企业。通过进一步降低企业负担,实行精细有效服务,更有效地激发创业动力、市场活力,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一是新设歇业登记制度。为助力商事主体度过经济不活跃期,顺应投资主体节省维持成本、减轻经济负担的需求,避免市场主体总体数量较大波动,保持经济发展内在活力,允许经营暂遇困难的商事主体申请“休眠”,增加歇业登记申报。商事主体决定暂停经营,且在暂停经营期间不从事任何经营活动的,可以向商事登记机关进行申报歇业,但又保留其主体资格和其他合法权益,待情况好转后可以重新启动经营。

    二是实行“一照多址、一市一照”。深圳自2013年在全国率先实施“一照多址、一区一照”,本次修订扩大了“一照多址”增设经营场所范围,允许特区内跨区经营的企业分支机构将其经营场所登记在隶属商事主体营业执照,节省企业网点扩展的时间成本。

    三是扩大提供托管的主体范围。2010年12月,深圳试点住所托管制度,即没有办公实体的电子商务企业可以使用所托管商务秘书企业的住所或办公区域作为企业住所注册,由商务秘书企业为其提供住所托管,收递各类法律文件,代理申办其他法律手续等业务。经过十余年的发展,商务秘书企业提供的服务愈加综合、全面,让企业能够专注核心业务经营。

    四是全行业保护驰名商标和知名字号。本次修订对现行企业名称登记法规、禁限用规则进行补充,新增规定,除已经取得权利人的授权外,商事主体不得将其他商事主体具有显著特征的驰名商标或者知名字号作为其名称中的字号,从而降低部分企业维权成本。


    (五)健全信用监管体系

    为了严厉打击少数中介组织在利润的驱使下提交虚假材料、冒用他人住所信息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等,违法违规代办商事登记业务行为,本次修订对现行商事登记撤销登记制度进行了完善,明确对该类行为,商事登记机关可以撤销登记或者备案;同时,本次修订还填补了《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上位法对该类行为缺乏相关罚则的空白,规定负有主要责任的商事主体负责人三年内不得再担任其他商事主体的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受委托办理商事主体登记或者备案的代理人三年内不得再经办商事登记申请。关键词:深圳注册公司、深圳工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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