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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公司增资的法律要点有那些呢
    来源:深圳市辰信会计代理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1159次   返回----点击下载资料
    公司增资,是指公司基于筹集资金、扩大经营、提高公司资信等目的,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增加公司资本的行为。公司增资主要有:增加票面价值、增加出资、发行新股和债转股这几种方式。

    增资扩股是企业融资方式中融资成本最低的一种,这对于急需资金扩大经营规模的企业来说一个很好的选择。通过增资扩股,公司可以不断的吸引外部投资者的加入,扩大公司的经营,从而使公司业务不断发展壮大。但增资的同时往往会带来法律纠纷,例如增资程序违法、侵害股东优先认购权增资协议所带来的后续法律问题等。因此,对于公司大股东来说,充分了解增资扩股的相应法律规定与程序,是非常有必要的。

    原股东有权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
    在公司进行增资扩股活动时,为了维护原股东利益和维持有限公司的人合性,原股东有权根据原出资比例享有优先认购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有权在公司新增资本时,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但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股份有限公司属于资合性且股份通常较为分散,在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时,原有股东没有优先认缴权,因此上述规定只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而不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且该规定带有除外条款限制,在适用中需要参考公司章程等约定。
    优先认购权的实缴增资注册资本义务
    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认购权,则负有实缴增资注册资本的义务。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之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公司增资扩股的必经程序
    公司增资扩股必须要由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决议增资扩股,需要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股东会决议,并由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如果股东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于公司增资扩股的上述强制性程序,有可能导致股东会被法院撤销决议,从而导致股东会无效,从而造成公司增资扩股的最终失败。

    也就是说,公司原股东一旦行使了优先认购权,就负有全面履行出资的义务,若没有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债权人可以要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连带责任;此外,在公司增资时,如果股东未履行或者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又未尽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忠实、勤勉义务的,公司、其他股东以及公司的债权人可以请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从公司的角度而言,融资总是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问题,而增资扩股作为一种低成本、可行性高的融资方式,有利于增加营运资金、增加业务收益、减轻公司的负债,对于急需扩大规模、提高资信的企业不失为一种好的选择,但同时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相应的风险。面对增资扩股的规划时,公司应当充分考虑目前的经营状况和未来的风险防范,从而以最安全的方式达成增资之效果, 深圳公司增资可电话咨询深圳辰信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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